刘松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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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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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纠纷

发布者:刘松松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1日 13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某诉尚某某离婚纠纷案。双方于2008年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方常年出差在外双方感情没有进一步得到培养,故原告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与本律师联系之前已经提起过一次诉讼,但是由于中途犹豫以及法院调解最终已撤诉结束。

   判决书生效后达到第二次起诉条件时又以上次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并委托律师介入解决。后双方在庭上也经行了激烈的争吵,法院同样出面进行调解。在整个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孩子以及房产问题,没有涉及到债权债务。在法院提问以及原告方举证提问过程中可以了解双方对于离婚都可以达成合意,但是因被告当时没有工作常年在家,孩子也是由原告方母亲照看,而被告的一些要求确实有不合理部分,故原告没有同意被告调解离婚的要求,法院也已双方没有法定离婚事由为理由没有判离。双方最终未成功离婚。但是在律师的建议下原告此次没有撤诉而是由法院判决不离,取得法院判决书。

   后原告及律师掌握被告明显过错,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又提起第三次诉讼。最终在双方的沟通交流下达成调解,最终离婚。

   本案实际上是现在社会上大多数的离婚现象,即双方没有明确的符合法定离婚事由,仅仅是双方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矛盾确实无法继续沟通培养夫妻感情。这种现象的尴尬之处在于双方可能因为子女或者一方的问题不能解除夫妻关系,但是确实又无法共同生活。如果协商不能和平解决,如果起诉不符合法定离婚事由,中途可能经过法院而调解或者原告撤诉而结束。这就为下一次离婚树立了一定的障碍,拉长诉讼时间。

刘松松律师,2013年进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执业多年。后进入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并逐步走向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