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乐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2日 5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挖掘机压坏硬化道路赔偿损害金80000元;2、依法追究因硬化路面被挖掘机压坏,延长工程验收期限的相应民事责任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4月到XX镇XX村(给被告老乡干活),XX镇XX村招标项目道路硬化的XX城XX村委会新修路段”上矿山途径时被告所驾驶的挖掘机没有使用任何保护路面的防护措施,竟然硬碰硬的直接在新修的水泥路面上行使,对道路施工方的硬化路面造成了破坏性后果。这对刚刚完工尚没有质检部门验收的几十处路面却被挖掘机司机故意压坏,原告发现后立即找到被告人,让其修复路面和赔偿损害资金,被告拒绝了原告方合理的要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交了2020年8月1日照片一张,及原告本人测量路面受损的照片,不能证明路面受损的原因和时间,不能证明系被告挖掘机造成,也不能证明所受损失具体数额,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挖掘机压坏道路赔偿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挖掘机压坏路面导致延长工程验收期限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0000元民事责任的损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