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乐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6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在2012年7、8月期间,张三与李四涉嫌参与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根据案件材料,张三和李四在同案犯的安排下,与其他人员汇合后前往某工地,阻止了正在进行的施工活动。在工地现场,张三和李四等人使用工具对施工设备进行了破坏,造成了物质损失。张三在案发后不久离开了现场,而李四则与其他同案人员一同离开。
仲裁结果: 张三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李四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之前因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已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总和刑期为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从2023年8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
办案过程: 案件由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开庭审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三和李四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张三的辩护人提出张三有坦白情节,且为从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李四的辩护人则提出李四主动投案,有坦白情节,且为从犯,请求从轻处罚。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三和李四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公私财物造成了损害,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惩处。张三虽然在案发后离开了现场,但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其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因此法院未予采纳。李四虽然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承认了参与打砸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其有坦白情节,从轻处罚。此外,由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已经得到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也考虑了这一情节。整体而言,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既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也体现了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