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乐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3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张三主张,他与李四和王五之间存在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张三支付了45000元购房款给李四和王五,并进行了房屋装修。然而,李四和王五后来拒绝腾退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张三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腾退房屋、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及承担诉讼费。在重审过程中,张三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及装修款,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李四和王五辩称,房屋实际上是陈六的,他们没有权利出售。他们声称之前是将房屋借给张三的妻子(已故),后来因张三妻子去世,他们决定收回房屋。李四和王五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
仲裁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张三与李四、王五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三返还购房款4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20年7月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此外,李四和王五还需补偿张三装修花费33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张三负担100元,李四和王五负担175元。
办案过程:
张三提交了四组证据,包括双方身份信息、法院判决书、视频和录音资料以及证人证言。
李四和王五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调取了相关证据和询问笔录,并对案外人陈六进行了谈话了解。
法院认定张三与李四、王五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因李四和王五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故合同无法履行。
法院支持张三解除合同的请求,并判决李四和王五返还购房款及部分装修款。
点评: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王五之间的口头合同因缺乏书面形式而存在证据上的不确定性,导致张三在证明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时面临困难。然而,法院通过审查张三提交的视频、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最终确认了口头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尊重,即合同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法院对于装修费用的认定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仅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认定了部分费用,体现了对证据的严格审查。此外,法院对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计算方式也体现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整体而言,法院的判决既考虑了法律规定,也兼顾了实际情况,力求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