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方面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律援助是免费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具体实施包括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一、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民事、行政案件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的;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除去应当由公检法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其他如需要法律援助,则需要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
法律援助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平等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避免经济困难成为当事人接近司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障碍。当事人如面临法律纠纷且经济条件受限,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申请事宜,以充分运用现行制度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