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合同的定义与性质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特征:
· 无偿性——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
· 单务性——只有赠与人负有给付义务
· 诺成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交付为成立要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57条
二、赠与合同的成立
· 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
· 受赠人不接受的,赠与合同不成立
· 赠与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注意: 赠与合同成立不等于赠与完成。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登记后,赠与才算履行完毕。
三、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1. 基本规则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简单说: 东西还没给对方、房子还没过户,赠与人随时可以反悔。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
2. 三种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与
以下赠与,即使财产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也不得撤销:
| 情形 | 说明 |
| 经过公证的赠与 | 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 |
| 公益性质的赠与 | 为了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目的作出的赠与 |
|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
实务意义: 如果担心对方反悔,把赠与合同拿去公证处公证,公证后对方就不能随意撤销了。
四、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1. 赠与人自己的法定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不管是否公证、是否公益):
| 情形 | 说明 |
|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 如殴打、虐待、侮辱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
|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如子女受赠后拒绝赡养父母 |
|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 |
行使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63条、第664条第1款
2. 赠与人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行使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64条
3. 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赠与被撤销后,赠与合同自始无效。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65条
五、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适用条件:
· 经济状况恶化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
· 恶化程度须达到"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 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得请求返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66条
六、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常见问题:
· 附义务赠与不是双务合同——受赠人履行义务不是对价
· 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
· 所附义务必须合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义务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61条
实务中的典型场景:
·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约定子女须赡养父母
·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以结婚为目的(实务中按目的性赠与处理,分手后未结婚的可以主张返还)
七、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 一般规则:不承担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 例外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 情形 | 责任 |
|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 | 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
|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 | 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62条
八、配偶对第三人的赠与
1. 婚内一方擅自赠与第三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该赠与行为涉及无权处分。
核心规则:
| 情形 | 效力 |
| 赠与的是个人财产 | 赠与有效 |
| 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事后追认 | 赠与有效 |
| 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追认 | 另一方可主张赠与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 |
| 赠与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如婚外情) | 赠与无效,违背公序良俗,另一方可要求第三人全额返还 |
· 返还范围: 婚外情情形下的赠与,法院一般认定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第三人应返还全部受赠财产,不是只返还一半
· 举证责任: 主张赠与无效的一方需要证明:①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赠与未经其同意;③赠与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如适用公序良俗)
· 常见证据: 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消费凭证、开房记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