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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法律知识

作者:李琴琴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次举报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与性质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特征:

· 无偿性——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

· 单务性——只有赠与人负有给付义务

· 诺成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交付为成立要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57条

二、赠与合同的成立

· 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

· 受赠人不接受的,赠与合同不成立

· 赠与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注意: 赠与合同成立不等于赠与完成。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登记后,赠与才算履行完毕。

三、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1. 基本规则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简单说: 东西还没给对方、房子还没过户,赠与人随时可以反悔。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

2. 三种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与

以下赠与,即使财产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也不得撤销:

情形说明
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
公益性质的赠与为了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目的作出的赠与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

实务意义: 如果担心对方反悔,把赠与合同拿去公证处公证,公证后对方就不能随意撤销了。

四、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1. 赠与人自己的法定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不管是否公证、是否公益):

情形说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如殴打、虐待、侮辱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如子女受赠后拒绝赡养父母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

行使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63条、第664条第1款

2. 赠与人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行使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64条

3. 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赠与被撤销后,赠与合同自始无效。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65条

五、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适用条件:

· 经济状况恶化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

· 恶化程度须达到"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 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得请求返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66条

六、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常见问题:

· 附义务赠与不是双务合同——受赠人履行义务不是对价

· 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

· 所附义务必须合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义务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61条

实务中的典型场景:

·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约定子女须赡养父母

·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以结婚为目的(实务中按目的性赠与处理,分手后未结婚的可以主张返还)

七、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 一般规则:不承担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 例外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情形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62条

八、配偶对第三人的赠与

1. 婚内一方擅自赠与第三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该赠与行为涉及无权处分。

核心规则:

情形效力
赠与的是个人财产赠与有效
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事后追认赠与有效
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追认另一方可主张赠与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
赠与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如婚外情)赠与无效,违背公序良俗,另一方可要求第三人全额返还

· 返还范围: 婚外情情形下的赠与,法院一般认定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第三人应返还全部受赠财产,不是只返还一半

· 举证责任: 主张赠与无效的一方需要证明:①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赠与未经其同意;③赠与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如适用公序良俗)

· 常见证据: 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消费凭证、开房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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