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付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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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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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计付民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6日 3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省宁波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2民终3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京XX区域经理,住XX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XX,X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X,XX和义XX律师。
原审被告:蒋XX,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审被告:李XX,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XX省宁波市北仑区。
上述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计XX,XXXX律师。
上诉人徐XX为与被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蒋XX、原审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6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XX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者驳回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为虚假诉讼。蒋XX当初系向案外人陈XX借款,并已偿还了该笔借款,当时借条没有收回,由于借条上出借方为空白,被王XX利用进行诉讼。一审法院未查明王XX与陈XX之间的关系,给虚假诉讼带来可乘之机。蒋XX与王XX并无借款合意。蒋XX与王XX并不认识,也无联系方式,王XX借款给蒋XX不合常理。
王XX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蒋XX答辩称:其与王XX根本不认识。当时蒋XX需要资金周转,徐XX称其认识人可以借钱,但要宁波人作担保,于是就找了李XX作担保。借款为陈XX所交付,借条也出具给陈XX,还款付息也是支付给陈XX。
李XX答辩称:与蒋XX意见一致。其并不认识王XX,当时向陈XX借钱,对方需要宁波人作担保,其就提供了担保。
王XX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1.蒋XX归还借款150000元,并自2018年5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0%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李XX、徐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蒋XX、李XX在一审中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徐XX在一审中答辩称:借款属实,但实际收到的借款为135000元;蒋XX、徐XX通过支付宝、微信方式向陈XX还的165000元应该是归还王XX的借款。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8日,蒋XX出具《借条》1份,载明向王XX借款150000元用于临时周转,借款期限为12个月,如未能按时全部归还,则每日按借款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李XX、徐XX作为担保人签名确认。同日,蒋XX、李XX、徐XX出具《收条》1份,载明收到现金150000元。
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蒋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王XX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二、李XX、徐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蒋XX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蒋XX、李XX、徐XX负担。
二审中,徐XX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7年1月23日,徐XX向陈XX出具的借款4万元的借条,徐XX向陈XX归还4万元借款以及支付利息的付款记录,拟证明该笔4万元的借条格式与涉案借条格式一模一样,出借人一栏空白,实际借款人是陈XX,借款交付时扣除按月利率10%计算的首期利息,还款付息方式为每月向陈XX支付借条载明金额的10%,即4000元,取回借条时,再一次性支付借条载明的全额借款。如此,该笔4万元的借款总计支付76000元;2.本案借条(复印件),担保人徐XX向陈XX支付15万元的付款记录,拟证明涉案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也是陈XX,借条当初出借人一栏也是空白,与第1组证据中的借条格式一致,还款付息方式也一致。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1月31日,涉案借款总计还款165000元,因最后未能一次性支付借条载明的借款,这份借条未能取回,陈XX即伙同王XX作为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实属虚假诉讼;3.2017年8月21日李XX向陈XX借款50万元的借条,担保人徐XX向陈XX还款付息的凭证及记录,拟证明这份借条也是空白,实际出借人还是陈XX,还款付息方式跟证据1、证据2中的借款一致;4.蒋XX与陈XX的通话录音,拟证明陈XX对涉案借款不认可,伙同王XX提起虚假诉讼。王XX对上述证据质证后,除了涉案借条,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借条上签名的仅有徐XX、蒋XX和李XX,没有其他第三方,他们完全可以自行制作,从借条、还款记录显示都是向陈XX支付,与本案没有关联,并且对方是否为陈XX,也无法证明。
本院认为,因徐XX提供的上述证据都涉及到陈XX,而陈XX是否真有其人,与徐XX所称的还款付息之间究竟存在什么关系,尚未有证据证明。故徐XX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无法采信。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王XX持有借条和收条,在缺乏充分反证的情形下,应当认定王XX为涉案借款的出借人,其出借的资金为15万元。至于徐XX所称的其与陈XX之间的款项往来,可以另行处理。一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徐XX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徐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毛坚儿
审判员  魏XX
审判员  潘丹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XX
一、简介:计付民律师(18758804288微信同号):硕士研究生,浙江省、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民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靖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