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
杨志峥
综合评分:
5.0
(来自47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7年
执业年限17
13911006393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8:00-21:59)

咨询我
08:00-21:59

亲人去世后债主上门:配偶“买单”有底线吗?看完这个案例你就知道了

作者:杨志峥时间:2026年0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2026-02-04

“人死债消”,这句话很多人都听过。可在真实的法律世界里,这句话往往只说对了一半。

在我们接触的咨询中,经常遇到这样的场景:丈夫去世后,债主找上门,要求妻子还钱。

妻子一头雾水:“这钱不是我借的,凭什么让我还?”答案并不绝对。关键不在“是不是夫妻”,而在“这笔债,到底算什么债”。


一、亲兄弟借钱无借条,债务真的就“没了”吗?

在一起真实案例中,吴某乙生前向亲兄弟吴某甲先后借款数万元。因为是兄弟关系,没有借条,只留下几段通话录音。

几年后,吴某乙因病去世。其配偶吕某某随后办理了房产继承登记,成为房屋继承人。

当吴某甲向吕某某催债时,吕某某并未否认借款事实,甚至提出“慢慢还,一年还5000元”,并实际偿还了部分款项。

但到了法院,吕某某却反诉要求返还“多给的钱”,主张这些付款只是出于亲情安抚。法院最终怎么判?配偶需要还钱,但不是“无限买单”。


二、法院为什么判配偶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的判断,主要基于三个核心事实:

第一,借款关系真实存在。虽然没有借条,但录音中借款人本人明确认可欠款事实,配偶在后续通话中也未否认,这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第二,配偶存在“事后追认”。在债权人催讨时,吕某某明确承诺分期偿还,法律上构成对债务的事后认可,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情形之一。

第三,配偶已继承遗产。吕某某继承了丈夫名下房产,依法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债务成立,但仅支持有证据部分。配偶承担清偿责任,但并非无限责任。


三、律师提醒:不是所有的债都需要配偶偿还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就必须“全盘接手债务”。事实上,法律给配偶设了一道非常清晰的防线:

第一,不是所有债,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有满足“共同签名、事后追认、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之一,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二,继承债务是“有限责任”。配偶作为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有权依法拒绝。


在诵盈律师事务所处理的大量案件中,不少配偶正是因为不了解这一规则,在情绪和压力下“多还了不该还的钱”。

所以对债权人而言:证据是否完整、路径是否清晰,决定了你能不能真正要回钱。对配偶或继承人而言:是否继承、继承多少、如何承担责任,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冷静判断。


继承,从来不只是“拿到房子”,也可能意味着一份“账本的交接”。真正成熟的家庭财务安排,、不是等人走了再算账,而是在风险出现之前,就把规则想清楚。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执业16年,专业代理遗产继承、房产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分家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涉外继承和遗赠纠纷等,如有疑问,我会为您提供优质的继承法律服务。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深耕遗产继承16年,不仅是家事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更作为律师嘉宾多次受邀参与《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1110120********16 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