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或离婚案件中,我经常听到当事人无奈地说一句话:“房子明明是三个人的,但现在就他一个人住,我们连钥匙都没有。”
从法律上讲,“共有”这两个字,本身就意味着平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但现实中,三人共有的房屋被其中一人长期独占,甚至出租、拒绝他人进入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人卡在一个犹豫里:继续忍,是不是等于默认放弃?起诉,又会不会把关系彻底闹僵?
首先,先别急着翻脸,要把“权属说清楚”。作为继承律师,我通常会先问当事人一个问题:法院判决或产权登记里,有没有写清楚“共有形式”和“份额”?这是后续维权的基础。如果是按份共有,每个人按照明确比例行使权利;如果是共同共有(常见于继承案件),原则上各方权利平等。如果判决或登记中对份额表述模糊,是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补充或明确的。很多纠纷,其实不是“没权利”,而是权利没被说清楚。
其次,协商不是软弱,而是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在诵盈律师事务所的实务中,我们并不鼓励一上来就对簿公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永远是时间成本、情感成本最低的方式。常见的可行方案包括:共同居住(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或者由实际居住一方支付相当于租金的补偿,换取阶段性独占使用权。关键在于一定要形成书面协议。没有文字记录的“口头答应”,在冲突出现时,几乎等于不存在。
只有在协商无果时,“分割共有物”是最核心的法律路径。如果一方长期独占、拒绝沟通,法律并不会要求其他共有人无限忍让。此时,可以依法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诉。法院通常会根据房屋状况,作出以下处理:①房屋可物理分割的,实物分割;②不具备分割条件的,拍卖后按份额分配;③或者由一方取得产权,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补偿。很多人担心“打官司就一定要卖房”,但实际上,诉讼的目的不是对抗,而是打破僵局。
如果房屋被独占,担心吃亏,其实租金和补偿可以依法主张。在共有物分割中,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是:如果你因为他人独占,无法实际使用房屋,并不等于只能干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要求支付合理的使用补偿;甚至侵权责任——针对恶意阻挠、拒不协商的行为。在我办理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通过这一方式,至少止住了“权益持续流失”。
最后想说,如果法院已经明确共有权利,但居住方仍拒不配合,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包括保障进入使用权,或推动分割方案落地。法律不会纵容“谁先住进去,房子就归谁”的逻辑。因为共有房被一人独占,本质不是情理问题,而是权利被侵占的问题。忍让不等于和平,拖延只会让损失扩大。
作为一个专业继承律师,我始终坚持一个原则:不激化矛盾,但也绝不让权利被消耗在沉默里。只有当沟通无效时,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武器,而是让规则重新回到桌面上的那只手。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执业16年,专业代理遗产继承、房产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分家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涉外继承和遗赠纠纷等,如有疑问,我会为您提供优质的继承法律服务。
杨志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