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志峥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13日 10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慧(母亲)
代理律师: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主任律师
被告:王琳(女儿)
案例中当事人的名字均为化名
“人心不足蛇吞象,世事难料梦成空。”当财产与亲情交织,往往难逃纷争的命运。
一个长达30余载毫无交集与互动的女儿,在父亲去世后现身,否认父亲的自书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父亲的遗产。
可能很多人会问,30多年不联系,父亲去世了,她为何而来?答案是因为父亲的房屋发生了拆迁,得到了补偿利益。
因无法接受父亲把安置房和拆迁利益都给了继母李慧,即使在听到了父亲生前立遗嘱时的录音,王琳仍是一口咬定此事存在“猫腻”。李慧多次与王琳协商,不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还让彼此的矛盾愈演愈烈。
无奈之下,李慧来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寻求找到了我代理了本案。最终,我和团队凭借专业经验,为当事人守住丈夫生前的心愿。
李慧的丈夫王先生曾有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王琳。1986年,王先生与前妻离婚,女儿随母亲生活。1990年,李慧和王先生登记结婚,二人虽未育有子女,却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
王先生生前居住于北京市东城区某胡同的一处简易楼,因旧城改造,该房屋于2022年被腾退拆迁,他获得了近400万元补偿款,并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腾退补偿补充协议和定向安置房项目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定向安置房。
然而世事难料,2023年,王先生突然急病去世,留下一份2007年立下的自书遗嘱,遗嘱清晰地写着:无论发生何事,其现居住的某胡同简易楼及因拆迁所获的安置款或房产,均归其妻李慧所有。
王先生去世后,没想到30多年不见的女儿王琳竟然出现在李慧面前,这让李慧很意外,一开始心里还有些许安慰,丈夫唯一的女儿还是惦念着父亲。
但没想到王琳的出现,并不是关心父亲去世的事情,而是直截了当向李慧提出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她认为安置房并非遗嘱所涉财产,且遗嘱真实性存疑,遂与继母李慧对簿公堂。
代理案件后,我深入了解案情,认为此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1. 遗嘱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2007年订立自书遗嘱时,不存在拆迁利益,而2022年有机会订立新的遗嘱,而被继承人未订立,那2007年的自书遗嘱还有效吗?
2. 被告不认可遗嘱中的签字,如何证明签字真实有效?
3. 安置房的性质:王先生生前购买的安置房是否属于遗嘱所指的“腾退安置所得”?
4.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冲突:如遗嘱有效,继女王琳是否仍享有继承权?
我和团队对王先生的遗产继承问题展开调查取证,围绕遗嘱真实性、腾退利益的处分以及证人证言的举证等关键环节进行了充分论证。
1. 遗嘱的真实性;
我们提交的王先生2007年所立的自书遗嘱,该遗嘱内容明确、格式规范,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
针对被告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的抗辩,我们多次强调该遗嘱的完整性、无涂改性及其逻辑自洽性,并指出被告王琳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遗嘱造假。
且对方申请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未果,进一步证明被告并无有效证据推翻遗嘱的真实性,从而成功让法院认定该遗嘱有效。
2. 安置房是否属于遗嘱处分范围:
在腾退利益处分问题上,被告王琳辩称,朝阳安置房系父亲2022年在新合同关系下购置,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视为拆迁腾退行为的延续。
对此,我拿出了王先生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腾退补偿补充协议和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等证据。围绕腾退补偿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之间的法律逻辑进行了充分论证,强调安置房的资金来源完全是腾退补偿款,属于遗嘱所涵盖的拆迁利益,应由李慧继承。
且王先生的遗嘱中已明确载明“如拆迁或安置的钱款或房屋的产权人和拆迁款的所有人,均由我妻子所有”,继承应当按照遗嘱执行。
3. 证人证言与录音证据:
被告王琳还请来证人作证,称王先生曾表示会“安排好女儿的继承问题”,试图证明遗嘱系伪造。
对此,我针对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指出该证人与王先生的关系较远,且其陈述缺乏具体证据支持。
同时,我和团队提交了一段王先生生前录音,内容显示他曾专门咨询遗嘱继承问题,并确认其遗嘱的法律效力。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举证不足,未能证明遗嘱为伪造。
4. 庭审现场询问及笔录;
在法庭上,我们多次向法官陈述,被告王琳作为被继承人之女,本应尽孝道。然而,无论是在王先生生前所立的遗嘱中明确写道「我一生无儿无女」,还是在证人李慧的询问笔录中,都未曾提及王琳曾履行过任何赡养义务,甚至连探望都未曾有过。
庭审中,法官对被告进行了如下询问:(灰色部分是法官提问,黄色部分是王琳回答)
——你从12岁起就没有见过被继承人,是吗?
——恩,对!
——工作以后想过找他吗?
——也想过,但是……
——行动过吗?
——有想过,但是不知道怎么找。
对此,我们指出,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义务。30多年来,王琳从主观上缺乏尽孝的意愿,而客观上,她也未曾有任何实际行动去寻找、关心自己的父亲。这一事实进一步印证了王先生遗嘱内容的合理性,也充分说明了王琳并未真正履行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王先生生前写的自书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且被告举证不足,未能证明遗嘱为伪造。安置房虽是腾退后购置,但其本质仍属拆迁安置利益,属于遗嘱处分范围。王琳与王先生长期未联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生前有新的继承安排。
最终法院判决:由李慧继承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安置房项目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确定遗嘱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遗嘱效力的充分论证以及对拆迁补偿权益完整性的精准把握。
首先,我们确认了被继承人王先生生前所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要件,并在庭审中成功完成举证责任转移,使对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遗嘱的真实性。
此外,我们针对被告提出的“遗嘱仅涵盖承租房屋,不包括拆迁后购房合同权益”的观点,充分论证了补偿款与安置房的权利延续性。
最终法院认可腾退、补偿及安置房购买行为构成完整的法律链条,支持了我们的主张。
这场遗嘱继承纠纷,不仅是一场法律战,更是一场亲情与利益的较量。胜诉的背后不仅维护了遗嘱继承的法律权威,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强调了遗嘱继承的优先性,只要遗嘱有效,即便在遗嘱订立后发生了财产形态的变化,法院仍会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从现实角度看,本案也提醒大家,对于家庭财产规划,建议尽早立遗嘱,并随时更新,以避免未来产生类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