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志峥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6日 8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你说这是我父亲的签名?哼,你说是就是啊,我可不认可!” 一名年轻女子涨红了脸,高声嚷道。只见她眉头紧皱,眼神中透露出愤怒与倔强。
“你怎么连你爸爸的字都不认得了吗?怎么你爸走了,你就变成这样,还学会耍无赖了呢?” 卢二姐满脸无奈,声音中带着些许焦急与不解。“你有什么资格说我爸爸,我今天是不会签这个字的,我也不认可这个协议,你去法院起诉我吧!”
话音未落,这名女子便转身快步走向门口,“砰” 的一声,门被重重摔上,屋内顿时陷入一片寂静,两个人的聊天就这样戛然而止。作为姑姑,卢二姐面对侄女的强硬态度,显得无可奈何又束手无措,不知该如何是好。而这背后究竟有怎样的隐情,协议又关乎何事,一场家庭纷争由此展开。
本案中,卢爷爷和唐奶奶为夫妻,育有六个子女:长子卢大哥、次子卢二哥、长女卢大姐、二女卢二姐、三女卢三姐和四女卢四姐。卢大哥与张女士结婚,育有一女卢小妹。
早年,卢爷爷因公去世,唐奶奶独自抚养六个孩子,并继续住在卢爷爷单位分配的西城区某平房中。1996年,平房转楼房改造时,根据户籍人口分配原则,唐奶奶与卢二姐获得安置房101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唐奶奶名下。从那时起,卢二姐一直与母亲同住,并承担了母亲的生活照料责任。她对母亲的悉心照顾,兄弟姐妹们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
2021年1月,唐奶奶因病去世。同年4月,卢二姐找到兄弟姐妹们,一起签署了一份放弃遗产的声明,明确表示其他五位兄弟姐妹自愿放弃对母亲遗产的法定继承,将遗产份额留给卢二姐。
同年5月,卢大哥自觉身体不佳,单独将卢二姐叫到病床前,亲笔书写了一份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的声明。五天后,卢大哥因病去世。年底,卢二姐找到卢大哥的妻子张女士和女儿卢小妹,要求协助办理继承手续,不料两人态度突变,否认放弃声明的有效性,主张应按法定继承来继承房屋份额。
面对居住多年的房屋可能不保,卢二姐决定委托杨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以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该问题,卢小妹和张女士认为:其一,父亲去世前并未表述写过该协议内容,对协议真实性不认可;其二,协议上的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是姑姑卢二姐后加的,而且提出对父亲的签字笔迹不认可。
面对张女士和卢小妹的质疑,杨律师认为,此案的关键点在于能够证明卢大哥的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杨律师认为,首先,从卢大哥后补的协议可以看出,卢大哥在2021年4月签署了放弃继承内容,随后他又在同年5月签署了第二份放弃声明书,均证明卢大哥本人对该签字行为是有清晰的判断。
其次,有证人证言可以辅助声明的真实性,杨律师计划联系当时在场的家属和相关见证人,特别是卢二姐以及其他兄弟姐妹,确认卢大哥在病重期间曾主动表示愿放弃母亲遗产份额。
杨律师认为通过以上证据链,能够充分证明卢大哥的放弃声明是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而在法庭上争取有利判决,确保卢二姐的权益。
办案过程中,杨律师收集整理了卢爷爷和唐奶奶的户籍摘抄材料、死亡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动产登记簿等证据材料,基于卢家二姐的核心诉求,杨律师从情、理、法三个维度出发撰写了条理清晰、逻辑缜密的起诉状,代理卢二姐开庭起诉。
首先,针对案涉101房屋的由来,本身就是和卢二姐有关,该房屋是卢爷爷单位分给他的平房拆迁所得,根据当时政策,卢大哥、卢二哥、卢三姐各一套。而只有卢二姐和母亲住在一起,所以分配了101房屋,而且这也意味着,卢二姐选择和老人安置在一起,也就承担了赡养母亲的重任。
开庭审理过程中,张女士和卢小妹对父亲的放弃继承声明内容不予认可,辩称:卢大哥去世前未对自己表示过存在该协议,且对子女表示可以继承该房屋。认定该协议虚假不属实,要求对协议上父亲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依照张女士和卢小妹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但因最终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比对样本,导致鉴定无法进行,鉴定机构最终将该案退回。
对此,杨律师指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其次,该兄弟姊妹5人均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是基于对卢二姐多尽了赡养义务的认可。而且卢大哥是在生前表示放弃继承,该声明有卢大哥的亲笔签名和手印,且其他姊妹5人均认可该书面材料形成的过程,当属有效。
因此,卢大哥的放弃继承声明协议有效,故案涉101房屋归卢二姐个人所有。
最终,经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杨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唐奶奶名下的101房屋归卢二姐个人继承。驳回被告卢小妹和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放弃继承”在继承纠纷中并不少见,尤其涉及协议。放弃继承看似简单,其实很容易忽略法律上的细节。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所做出。
但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性质和效力实践中尚存在争议。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在本案中,卢大哥表示放弃继承,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且该放弃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约定,应肯定其效力。
所以遗产无论继承与否,都是需要经过慎重缜密的思考与操作,遗产继承一经放弃很难再恢复。
这些年,我们接触到的继承案件形形色色,有的家庭亲情淡漠、各继承人锱铢必较,因为遗产问题在法庭上针锋相对。
有的家庭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各继承人对于遗产问题能够友好协商解决;甚至有的继承人直接放弃继承,或因为自身经济条件较好、或因为与其他继承人达成某种协议、或因为纯粹珍惜亲情。
面对这起交织拆迁安置、法定继承的纠纷,杨律师对纷繁复杂的家族关系和纠纷进行了细致梳理,厘清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让办案法官对案涉房屋的实际情况具有更加清晰明确的判断和认知,最终法院作出的判决也达成了当事人的诉请,顺利帮助她保住了这套房子。
最后,想建议继承人,应理性谨慎做出放弃继承表示,做出后也要尽可能坚持和维护放弃的意思表示,否则不仅在法院认定时存在法律风险,而且继承人之间也会因此而心生嫌隙、影响亲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