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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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一房屋漏水问题演变为健康权纠纷

发布者:马强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陈xx为姚某、陈某某楼上住户,双方曾多次因房屋漏水发生纠纷。2019年11月5日上午,姚某、陈某某请维修师傅郭某对自家电路维修时再次发现漏水问题仍未解决,遂请陈xx下楼查看。陈xx下楼进入姚某、陈某某家中,先与姚某发生言语争执,并进而产生肢体冲突。之后,双方又拉扯来到一楼至二楼的转角平台,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也参与拉扯,在三人互相拉扯过程中,陈xx从一楼至二楼的转角平台摔倒并跌落至一楼地面受伤。
公安机关接警后,依法立案对当事人及郭某等人进行询问,并调查相关情况。2021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销陈xx被伤害案。

陈xx受伤后,于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月3日在G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左小腿切口不愈等,出院医嘱为继续患肢不负重功能训练、定期复查X线片、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出院后需人陪护三月等;其于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4月2日再次在G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术后感染;陈xx支付上述两次住院费共计126703.18元。后陈xx因骨折病气滞血瘀证、左侧膝关节僵硬、废用性骨质疏松症、左侧胫骨平台骨折术后、左胫骨骨髓炎、左胫骨近端骨髓炎旷置术后骨缺损、左下肢静脉肌间血栓形成、左膝关节功能障碍等在A市xx医院住院治疗六次,分别为: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12日住院治疗13天,出院医嘱为继续加强下肢功能训练、适当负重活动行走、定期门诊复查等;2021年8月15日至2021年9月2日住院治疗18天,出院医嘱为定期换药、复查等;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8日住院治疗16天,出院医嘱为定期复查等;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住院治疗11天,出院医嘱为换药、复查、根据复查情况择期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加强营养及护理等;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24日住院治疗12天;2021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3日住院治疗9天,出院医嘱为患肢暂禁负重下地、注意休息等。上述六次在A市xx医院住院费总额为150690.73元,其中陈xx个人支付金额为26561.36 元。

经陈xx委托,Y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4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陈xx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术后、并发慢性骨髓炎骨坏死,长期不愈,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80%的伤残等级为八级;2.后续检查治疗费为15000元;3.陈xx的误工时间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护理时间为450日;营养时间为340日(均含后需住院取内固定误工、护理、营养各20日)。陈xx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280元。
本案诉讼中,姚某、陈某某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经姚某、陈某某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向Y司法鉴定所发函要求其对陈xx后续因骨折术后感染在A市xx医院多次入院与陈xx在G中心医院的治疗与手术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陈xx在A市xx医院多次入院是否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产生影响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Y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书面回函,载明根据陈xx的损伤及治疗经过,可认定2019年11月5日的外伤造成其左胫腓骨骨折,术后因金葡菌致骨髓炎,其骨髓炎系骨折术后并发症,即后期多次入院治疗与手术与手术外伤存在因果关系。陈xx并发症的发生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的评定会产生影响,该所在鉴定时根据陈xx原发性损伤、并发症、后遗症等情况综合评定。

陈xx参保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应缴费单位为A市P通信有限公司。陈xx当庭陈述,其于1996年被该公司派到Y市工作,2014年工作任务完成后仅保留人事关系,并未返回单位工作,在Y市生活至今,从事销售、餐馆经营、教育培训等,其于2018年从该单位内退后由单位向其每月发放几百元生活费,其同时陈述,其在住院期间由护工护理。



【诉讼请求】

1.判令姚某、陈某某向陈xx赔偿792422.58元,包括住院费153264.54元、门诊费2163元、后续检查治疗费15000元、误工费286030.88元、护理费6111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700元、营养费10200元、残疾赔偿金241668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司法鉴定费228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姚某、陈某某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的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陈xx与姚某、陈某某因陈xx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发生言语矛盾进而产生肢体冲突,陈xx左胫腓骨骨折系因双方打斗拉扯过程中摔下楼梯所致,姚某、陈某某的行为与陈xx摔下楼梯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对陈xx摔下楼梯并造成骨折的损害后果均存在过错,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矛盾起因、冲突经过、双方过错等因素,本院依照前述法律规定,酌情认定陈xx与姚某、陈某某各承担50%的责任。

对陈xx的各项损失,本院具体确认如下:
1.医疗费:陈xx诉请的住院费及门诊费共计155427.54元均因其摔下楼梯受伤治疗产生,且有医院收费票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2.后续治疗费:根据A市xx医院的出院医嘱,结合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认定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陈xx共计住院214天,本院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700元。
4.营养费:根据出院医嘱并参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营养时限为340天,结合陈xx的伤情,其营养费计算为10200元。
5.误工费:陈xx因本次受伤受有误工损失,误工期限自其受伤之日(2019年11月5日)起计算,根据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误工期的评定和解释说明,其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80%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其骨髓炎系骨折术后并发症,误工期系根据陈xx原发性损伤、并发症、后遗症等情况综合评定,结合陈xx的伤情,本院对鉴定意见载明的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2022年4月12日)予以采信,陈xx依照误工期888天主张误工费,未超过上述期间,本院予以确认;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本院依照2021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为120602.56元。
6.护理费:陈xx受伤自2019年11月5日首次住院至2021年12月3日最后一次出院,治疗时间跨度较长,其陈述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护理,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照2019年、2020年、2021年湖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分年度对期护理费进行计算;对于护理期限,本院结合陈xx伤情于住院治疗情况,参照医院出具的医嘱,对其住院期间及有医嘱明确的护理期限计算护理费,其2019年住院治疗57天,本院计算其2019年护理费为6664.63元,2020年住院治疗78天,2020年1月3日出院医嘱载明出院后陪护三个月,但因其于2020年1月17日再次入院,其出院后的护理期限按15天计算,其2020年的护理费计算为11339.88元,2021年住院治疗79天,2021年护理费计算为10729.28元,综上,本院确认其护理费为28733.79元。

7.残疾赔偿金:根据陈xx的诊断及医嘱,并经伤残等级鉴定,其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80%的伤残等级为八级,本院按照2021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0278元计算为241668元。
8.交通费:陈xx至西安红会医院就医,本院对交通费酌情认定为200元。

9.鉴定费:本院根据鉴定费发票认定为2280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陈xx身体受伤,导致其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80%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身体和精神都遭受痛苦,结合本院对双方责任划分的认定,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由姚某、陈某某单独承担。

上述1-9项损失共计584811.89元,由姚某、陈某某承担 50%的责任即292405.95元,加上由姚某、陈某某单独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姚某、陈某某需向陈xx赔偿损失共计295405.95元。



【判决结果】

一、姚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5405.95 元;

二、驳回陈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1元,由陈xx负担1399.31元,由姚某、陈某某负担831.69元。

马强律师具有法律与工科双重专业背景,工程师职称。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国家法律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6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招标投标、合同纠纷、毒品犯罪、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