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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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一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发布者:马强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6日 10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曹X和“倩倩”等人在当阳市xx路 xx 号开设“保健馆”。为牟取非法利益,曹X采取招募、容留、安持等手段,组织被告人彭X等卖淫女在该“保健馆”从事卖淫活动。曹X根据提供性服务的项目收取 100 元至598 元不等的嫖资,与卖淫女分成,并安排卖淫女食宿。
彭X与曹X发展成情人关系后,2018 年5月曹X开始安排彭X帮助管理该卖淫场所。彭X根据曾XX的指使,负责日常管理。在此期间彭X帮助招募了陶某某、宋XX、赵X、田XX在该场所卖淫。
截止 2019年1月9日,共收取媒资 306510 元,曹X提成 101316 元,曹X每月给彭X发放工资约 5000 元,彭X共获利 27000 元。
同时查明,审理期问被告人彭X嘱其亲属于2020年1月6日退缴了其个人违法所得 27000 元。

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2019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帮助他人招幕、协助管理多名女性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彭X构成组织卖淫罪,经审查,同案人曹X在策划开店以及前期招菲多名人员等组织卖淫的过程中,彭X均未参与,只是其中的卖淫女,在店子运营近一年时彭X开始帮助招募卖淫女、协助管理卖淫女、接待嫖客、收取嫖资;曹X在该期间一直在门店内,门店的经营、管理实际处于曹X的直接控制下,期同发生的各类纠龄以及门店与外部的关系均由曹X直接处理。综上,彭X未参与策划开店、制定店规,也未参与门店开业到正常化经营的初创管程和秩序整顿:其不控制门店,卖淫女,也不处理门店内的以及协调门店的外部关系;其未入股,也不参与分红或是利润提成。其在曹X的安排下帮助招幕了部分卖淫女,在店内协助管理卖淫女、接待嫖客、收取嫖资、按规定给卖淫女分成、上交嫖资,并按月领取工资,因此对彭X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性,更为恰当。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变更。
关于彭X及其辩护人对彭X招募卖淫女人数的辩解,经审查,现有证据中证人陶XX、宋XX田XX、赵X的证言证实其系彭X直接招募到店内卖淫,与彭X的供述的情节一致,无法认定其他卖淫女也系彭X招募而来,故不应认定彭X协助组织卖淫属“情节严重”。彭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能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彭X及瓣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彭X犯协助组织卖涩罪,判处有期进刑三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对彭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予以追缴,扣押彭X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


马强律师具有法律与工科双重专业背景,工程师职称。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国家法律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6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招标投标、合同纠纷、毒品犯罪、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