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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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工作7年,公司不认怎么办?

发布者:马强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6日 12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刘某于 1997 年7月 1日入职B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七公司)并在该公司多个项目部工作。2000 年1月 20日,中国B集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W核电站工程项目部向刘某颁发荣誉证书,将其评为文明职工。中国B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L核电站项目经理部在刘某的个人简历证明上盖章,该简历载明刘某自 1997 年起在广东L核电站、江苏W核电站、G核电站工程项目工作至 2003 年。2004 年9月 3日,B七公司质量安全保证部出具资质证明,证明刘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具备xx'省安全监察员资质等有关内容。
刘某陈述 2003年2月至2004年8月以个人名义缴纳了社保,于 2004 年9月 13 日到其他公司报到同时查明,证人陈某 1948 年出生,2003 年12 月退休。证人余某 1949年出生,2004 年 7月退休。二人均系原B七公司退休职工。余某陈述其退休前系刘某上级,刘某 1997 年6 月底在B七公司及其项目部工作直至 2004 年 9 月。陈某陈述其 1997年至2004 年与刘某系同事关系

另查明,2005 年B七公司并入B二公司,相关人事档案一并移交给B二公司。刘某毕业后档案存于Y市人才市场,2020年其将档案调到S市人才市场。2021 年8月24 日,刘某就其与B二公司劳动争议事项向Y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2021年10月8日B二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刘某工资发放情况说明》载明,根据刘某提供的相关工作经历及工作年限核查其工资发放情况,因时间较长未查到工资发放资料。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刘某与B二公司1997年7月1日至2004 年9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由B二公司负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案件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刘某与B二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提交的个人简历证明以及资质证明,足以证实刘某与B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双方现对计算刘某工作年限发生争议,故应参照上述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由刘某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以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刘某主张其与B二公司的劳动关系自 1997 年7月 1日至2004年9月1日,此时刘某虽然未与B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个人简历经公司盖章且两名证人证言与此相互印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陈某、余某系原B七公司的退休职工,已签署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证人出庭作证时思维清晰、记忆良好,并对刘某 1997 年 7月至 2004年 9月在B七公司的工作陈述较为一致,本院认为刘某主张的劳动关系期间具有高度盖然性。同时,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因此,刘某与B二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 1997 年7月1日至2004年9月1日。



【判决结果】

确认刘某与中国B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 1997 年7月1至204年9月1日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 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 5 元,由B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马强律师具有法律与工科双重专业背景,工程师职称。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国家法律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6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招标投标、合同纠纷、毒品犯罪、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