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一起某知名连锁便利店品牌(下称“原告公司”)起诉某市城乡结合部个体便利店(下称“我方客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梁红军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务实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著降低了其可能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获得理想结果。
本案中,原告公司指控我方客户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美某佳”近似的美某佳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索赔5万元。接受委托后,梁红军律师全面梳理案情,迅速确定了“承认使用事实,但全力降低赔偿数额,并推动当事人主动整改以消除影响”的代理策略。
梁红军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多项有力抗辩意见:第一,明确指出我方客户作为小型个体工商户,在收到律师函后第一时间已主动对店招进行整改,将字号合法变更为不相关的名称,体现了消除侵权影响的主观意愿和实际行动。第二,强调我方客户店铺位于城乡结合部的自建房,经营面积狭小,主要服务周边熟人,影响力有限,并未攀附原告品牌商誉的意图,也无证据证明其因此获得了巨额不当利益。第三,对原告主张的、参照其高昂加盟费计算损失的方法提出有力反驳,指出加盟费与地区、规模、服务内容等高度相关,不宜直接套用于本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核心观点,在认定商标侵权成立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我方客户无主观恶意、侵权规模小、已主动纠正、经营地偏远等因素,将赔偿金额从原告主张的5万元大幅降低至8000元,并驳回了原告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此案结果不仅为我方客户极大减轻了经济负担,也体现了梁红军律师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善于抓住案件细节、精准量化赔偿依据、最大限度维护客户核心利益的卓越能力。
梁红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