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红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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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追索纠纷案

发布者:梁红军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3日 34人看过 举报

2026-04-23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称,其从被告劳务公司处分包了XX小区外墙维修工程。工程完工后,因劳务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将劳务公司、发包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称物业分公司)、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及项目现场人员肖某某、易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五方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16万余元及利息。梁红军律师接受物业分公司与业委会的共同委托,代理本案。

办案难点与策略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作为发包方的物业分公司与业委会,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原告)承担连带或补充付款责任。原告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此项主张,若成立,将直接导致委托方在已按约向总包方付款后,仍需额外承担责任,显失公平。梁红军律师深入研判案情后,精准锁定诉讼策略:

厘清法律关系:坚决主张委托方(物业分公司、业委会)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严格受其与总包方(劳务公司)签订的《房屋维修合同协议书》约束。锁定付款事实:强调委托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总包方支付了工程款项,履行了发包方的合同义务,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基础。

驳斥“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滥用:在法庭上明确指出,原告向发包方追索工程款的法律规定有严格适用条件,本案案情不符合该条件,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梁红军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中认定:物业分公司、业委会与原告家万嘉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涉案工程款及利息应由总包方劳务公司承担全部支付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对梁红军律师代理的物业分公司、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筑工程领域典型的“实际施工人”试图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追索工程款的纠纷。梁红军律师凭借对建设工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深刻理解,通过精准的法律关系辨析和有力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发包方在合法履行合同后不应被扩大追责的正当权益,有效避免了当事人陷入重复付款的风险,展现了其在处理复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清晰的办案思路和出色的庭审抗辩能力。


梁红军律师,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本人从事法律工作数年来本着“受人之托,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
1510820********14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