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过程: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广元市利州区的公共场所人身损害纠纷。2025年7月,未成年人原告张三随家人在被告“张三五花土鸡店”门外就餐。期间,张三攀爬并下坠一个石制花坛底座,导致底座上沿部分断裂倒塌,将其左腿砸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原告及其监护人委托梁红军律师提起诉讼,将“张三五花土鸡店”、提供场地的小区“某物业公司”及开发商“某房产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被告“张三五花土鸡店”则提起反诉,主张原告方应负全责并要求返还垫付款。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均存在过错。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设施管理人,未能排除已知安全隐患,承担30%责任;“张三五花土鸡店”作为经营者,在隐患旁设座且未警示,承担20%责任;原告张三及其监护人因实施危险行为且监护不力,自行承担50%责任;开发商“某房产公司”因设施交付已久且无质量缺陷证据,不承担责任。经核定,原告总损失为325,036.67元。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97,511元,“张三五花土鸡店”在抵扣垫付款后赔偿54,910.69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请求及被告反诉。
案件总结:
案件在文中,梁红军律师作为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重要性贯穿始终。他不仅是原告方在法律程序中的核心代表,更在复杂的多被告侵权案件中,精准地厘清了各方的法律责任链条。通过专业的举证和辩论,他成功说服法院没有采纳被告主张的“原告全责”观点,而是认定了管理方与经营方的过错责任,为原告争取到了共计15万余元的赔偿,有效维护了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代理工作是本案最终获得公正判决、平衡各方责任的关键一环。
梁红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