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XX,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6日
委托代理人:梁XX,系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X,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苟峥嵘,系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诉讼主体发生变更故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00元,减半收取1680.00元,由原告罗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