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2日,乐山市沙湾区人,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四川XX律师。
被告:刘XX,男,生于1954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石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四川XX律师。
被告:魏XX,男,生于1972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九龙县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九龙县XX。
法定代表人:卓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雅安市汉源县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魏XX、九龙县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XX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