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XX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XX。
法定代表人:殷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四川同XX律师XXX律师。
被告:张X,女,汉族,生于1983年1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XX公司诉被告张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8年4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XX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