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胥百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蒲XX支付原告人工工资52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胥百年申请变更本案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支付原告人工工资37200.00元。事实和理由:胥百年系油漆工,胥百年经常在蒲XX承包的工地做油漆工作,2016年1月21日,经结算,蒲XX下欠胥百年劳务费37200.00元,之后,经胥百年多次催要未果,胥百年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胥百年向本院提交有下列证据:
1、身份证及户籍证明,用于证明双方主体适格;
2、欠条一份,用于证明蒲XX下欠胥百年劳务费37200.00元;
被告蒲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能举证质证,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
因被告蒲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只能根据原告胥百年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调查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始,胥百年经常在蒲XX承包的工地做油漆工作,2016年1月21日,双方进行结算,并于同日,蒲XX向胥百年出具《欠条》一张,载明:“2014年下欠胥百年油漆工资款合计31000.00元。2015年下欠胥百年油漆工资款合计22500.00元。已支付元坝体育馆8500.00元,盛世逸品5000.00元,南XX健身房2000.00元,内江支付800.00元,合计16300.00元,实际下欠37200.00元(叁万柒仟贰佰元整)”,蒲XX签字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胥百年和蒲XX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胥百年向蒲XX提供了劳务,蒲XX理应向胥百年支付劳务费,蒲XX拖欠胥百年劳务费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蒲XX已构成违约,胥百年主张的人工工资实质为劳务费,故胥百年主张由蒲XX支付下欠劳务费37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蒲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胥百年人工工资37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00元,减半收取计553.00元,由被告蒲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