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律师
陈嘉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汕头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执业年限11
13531160072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陈嘉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0日 34人看过 举报

2026-07-10

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陈嘉律师,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

本案系华南地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郑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按照约定支付了认购定金及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在收款后向当事人出具了收款收据,并与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具体的交房日期。然而,交房期限届满后,开发商以建设工程进度延迟为由,迟迟未通知当事人办理网签登记及交房手续。后当事人在得知小区其他业主已可办理交房手续后,多次前往开发商处催促,但开发商拒不履行义务。当事人遂委托陈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并协助办理网签备案登记。

陈嘉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整理了认购协议、收款收据、银行转账明细、委托付款情况说明、开发商通知签署买卖合同的手机短信记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询截图等证据材料。针对开发商在庭审中提出的"当事人未配合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导致无法网签""款项汇入第三方账户、开发商未实际收到房款""财务专用章已挂失、无法确认收款收据真实性""当事人未缴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等抗辩理由,陈嘉律师进行了全面而有力的反驳。陈嘉律师指出,开发商在收取全额房款后通知当事人签署买卖合同,从未主张过解除合同,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维修基金的缴纳并非交房的前置条件,开发商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支持了陈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认购协议书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且开发商予以接受,本约合同依法成立。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交房义务,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事人履行交房义务,并协助办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诉讼费用由开发商承担。本案再次体现了陈嘉律师在房地产纠纷领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庭审表现。


陈嘉律师个人简介 陈嘉律师,广东省潮汕人,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广东子墨(澄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子墨(澄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20********1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广东子墨(澄海)律师事务所
1440520********17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