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律师
陈嘉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汕头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执业年限11
13531160072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陈嘉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0日 85人看过 举报

2026-07-10

律师观点分析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陈嘉律师,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

本案系华南地区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当事人陈某某于多年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购买了该开发商旗下某楼盘的一套住宅商品房,并按照约定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然而,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交房义务,也拒绝协助办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当事人多次催促无果后,委托陈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并协助办理网签备案登记。

陈嘉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涉《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内容,发现该协议已经就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价款、付款时间、计划交付日期等主要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当事人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开发商也出具了收款收据予以确认,并多次通知当事人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已经成立本约合同关系。针对开发商提出的"认购协议属于预约合同""款项未直接支付给开发商""财务专用章已挂失"等抗辩理由,陈嘉律师逐一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庭审中,陈嘉律师重点援引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论证在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同时,陈嘉律师指出开发商股东变更及印章管理问题属于其内部管理瑕疵,不能对抗善意购房人。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嘉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事人履行交房义务,并协助办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诉讼费用由开发商承担。本案成功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在房地产纠纷中精准把握合同性质、熟练运用司法解释的专业能力。


陈嘉律师个人简介 陈嘉律师,广东省潮汕人,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广东子墨(澄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子墨(澄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20********1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广东子墨(澄海)律师事务所
1440520********17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