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治疗费超出原判决确定的费用能否起诉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该条规定表明在因伤致残的场合,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的规定表明后续治疗费的赔偿以必要及合理为基本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将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即后续治疗费进行判决。因此,可以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后续治疗费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