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情况。
是不是只要借条在手就能把钱要回?其实不然。
实践中,很多人对借条怎么写并不了解,因借条出具不规范引发的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也特别多。
借条到底应该怎么写?
负责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监督庭法官总结了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典型问题,并就如何规范书写借条给大家提供建议,一起来get新技能吧!
出具借条时的常见陷阱
1、打借条时写错名字
包括:
(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
(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
(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
(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就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官提醒
打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2、以消字笔出具借条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
法官提醒
打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使用出借人提供的笔,以防范类似风险。
3、由他人代写借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
4、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拿去别处复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系原件。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条确实是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
5、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
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在出具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
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6、将借条写成收条、取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到)李四现金XX万。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李四与其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条(取条)是双方其他往来款,并提供了双方之间在此之前的银行往来明细。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