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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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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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新观点: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可认定系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作者:肖丽平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7次举报


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故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出卖人向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存在障碍。并且,该房屋由出卖人通过办理按揭贷款购得,房屋上设有抵押权。在涤除抵押权之前,买卖双方仍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综合上述事实,人民法院认定系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无不当。


肖丽平律师,广西大学法学专业毕业,从事法律工作近10年,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钦州
  • 执业单位: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720********38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