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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帮信罪”,切记贪小便宜吃大亏

作者:于金凤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3次举报

导 读

“帮信罪”目前已经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在涉案人数中学生及刚毕业群体的比例大幅增加。我们要正确认识“帮信罪”,避免因贪小便宜而使自己踏入犯罪的深渊


01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通俗来说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2
哪些行为涉及“帮信”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的帮助涉及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存在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帮助。

03
如何认定“明知”

认定“帮信罪”有一个前提是在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便如此,并不是你说“不知情”就没事了。对于“明知”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第一,经监管部门告知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第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第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第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第五,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第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第七,其他足以认定为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法律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04
如何构成“情节严重”

帮信行为构成犯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在什么何种情况下才能成立“情节严重”呢?按照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第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第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第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第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05
犯罪处罚标准

“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行为本身涉及违法,天上不可能掉馅饼,所有容易挣的钱更容易失,所以切记不要贪小便宜而使自己身陷囹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于金凤律师,执业于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自执业以来秉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1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