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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情侣之间给予的财物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作者:于金凤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7次举报
导读

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是否可以认定为借贷,是否应当返还,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

谈恋爱时,一方为了表达爱意或者升级关系,而给予另一方财物,一旦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给付财物的一方往往会主张返还,那么涉及的财物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呢?认定借贷关系应当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分析。

(1)一方为与另一方建立或升级关系而给予的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感情象征的财物,属于好意施惠,目的在于促进感情发展,财物的给付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手段被目的吸收。一般按好意施惠关系处理,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支持返还。

(2)情侣之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或者转账,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如何达成借贷合意?不管是情侣之间还是朋友之间,出具借条、签订借款合同等都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甚至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说明款项系借款或者进行催款都能体现借贷合意。所以说在谈恋爱时大笔转款一定要确定该笔款项的性质,以免到时纠缠不清。


于金凤律师,执业于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自执业以来秉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1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