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某电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81号“某银行与某矿业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河北省冀州中意玻璃钢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1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纠纷案”——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8号“某银行与某信托公司等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47号“某汽车公司与机械公司等欠款纠纷案”——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由此形成的会议纪要,一般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30号“某资产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代替”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愿意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第三人加入债务。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26号“某资产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