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春慧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3日 2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原告孙x京与被告孙x茜均为被继承人王xx、孙xx的子女,双方之间属兄妹关系。父亲孙xx于1930年9月6 日出生,并于2001年8月26日死亡;母亲王xx于1933年12月6 日出生,并于2020年11月26 日死亡。父母双方去世前留有共有房屋一套,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xx房产。原告孙x京主张,上述房产应作为二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原被告双方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割。
被告孙x茜主张,被继承人孙xx、王xx生前均立有自书遗嘱。根据二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涉案房屋应由被告孙x茜一人继承,故原告无权主张分割案涉房产。
二、法院认定事实
1.被继承人孙xx和王xx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收养一子一女,即孙x京、孙x茜。孙xx于2001年8月24日死亡,孙xx去世后王xx未再婚。王xx于2020年11月2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孙xx的父母均先于孙xx去世,王xx的父母均先于王xx去世。
2.案涉房产系房改购房,于2000年12月22日进行产权登记,登记所有人为孙xx,共有人为王xx。
3.被告孙x茜提交孙xx自书遗嘱一份,载明“现住房济南市泺源大街xxxx,......我走后此房与孙x京无关,可由孙x茜居住,.......立据人孙xx,2000年春节于济南”。
4.被告孙x茜提交王xx自书遗嘱一份,载明“王xx,.......一、我和夫孙xx的共同财产,只有现住房一套......该房座落在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xxxx;二、孙xx已于200年8月24日辞世,生前留有亲笔遗嘱,把房子留给女儿孙x茜个人所有;三、上述房子属于我的一份,我也是留给女儿孙x茜个人所有;2017年春节我在威海休息时,我征求儿子意见,他也同意给孙x茜。其他亲属不得争要…… 自书立嘱人王xx亲笔于2017年3月1日”。
三、本案争议焦点
(一)本案的两份自书遗嘱是否具有效力?
1.孙xx自书遗嘱,载明“现住房济南市泺源大街xxxx,......我走后此房与孙x京无关,可由孙x茜居住,.......立据人孙xx,2000年春节于济南”
原告孙x京表示,其对该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该遗嘱落款注明的是2000年春节,没有注明具体的月日,不符合民法典第1134 条的规定;该遗嘱明确的写道可由孙x茜居住并没有提及由孙x茜继承或者是享有涉案房产中孙xx名下的份额,该份遗嘱不涉及涉案房产继承事宜。
被告孙x茜认为,根据遗嘱内容“我走后此房与孙x京无关”足以证明孙x京对案涉房屋无继承权,另根据该遗嘱可以证明案涉房产由孙x茜继承。
2.王xx自书遗嘱,载明“王xx,.......一、我和夫孙xx的共同财产,只有现住房一套......二、孙xx......生前留有亲笔遗嘱,把房子留给女儿孙x茜个人所有;三、上述房子属于我的一份,我也是留给女儿孙x茜个人所有;…… 自书立嘱人王xx亲笔于2017年3月1日”
原告孙x京表示,其对该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该遗嘱存在多处涂改错误,将关键的身份证号和涉案房产位置写错,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的规定,遗嘱被篡改的内容无效,该遗嘱内容存在多处不实,遗嘱虽为王xx本人所写,但极有可能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是在受胁迫、欺诈的状态下写的。
被告孙x茜认为,根据该遗嘱,王xx与孙xx夫妻共同财产仅有案涉房产,结合二被继承人的遗嘱,涉案房产由孙x茜个人继承,与孙x京无关。
(二)本案应当适用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被告孙x茜认为,被继承人孙xx、王xx生前均立有自书遗嘱。本案应属于遗嘱继承,根据二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涉案房屋应由被告孙x茜一人继承,故原告无权主张分割案涉房产。
原告孙x京认为,上述两份遗嘱均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割涉案房产。
四、法院审理结果
1.王xx所立遗嘱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孙xx所立遗嘱未注明月、日,写明“2000年春节”,形式上虽存在瑕疵,但能据此确定书写遗嘱的日期,故该遗嘱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对该两份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
2.第一,孙xx的遗嘱载明“我走后此房与孙x京无关,可由孙x茜居住”,根据该内容,涉案房产中属于孙xx的房产份额应由孙x茜继承所有。第二,王xx的遗嘱中虽存在笔误,但根据房产证号能够确认系对涉案房产的处分所立遗嘱,且其遗嘱中对孙xx立遗嘱处分涉案房产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孙xx、王xx所立遗嘱,涉案房产应由孙x茜继承所有。
综上,本案涉案房产系王xx与孙xx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王xx与孙xx去世后,涉案房产应作为其二人的遗产,因二人均留有遗嘱,故本案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经审理,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由被告孙x茜继承所有。
五、律师观点
1.遗嘱继承具有优先性,即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遗嘱继承具有要式性,必须采取《民法典》规定的严格的形式始生效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3.遗嘱继承具有有限性,即只能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