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母亲是农民,56岁,暂未领取养老保险金,因工摔伤致三根肋骨骨折,现在企业不愿意报工伤,去市人社局咨询后,当地人社局劳动仲裁委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接受劳动仲裁,以致无法认定工伤。此外,该企业近20天发生了3起职工摔倒骨折事件,是否能构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A: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判断,你母亲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该企业发生的事故尚未构成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其工伤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基准不在于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答复意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你的母亲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如果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则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如果人社局不认定工伤,你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认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其中,一般事故等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因此,企业发生的事故还不构成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