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哪些合同可以撤销呢?
前景提要:
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无论是日常买菜、乘坐公交,还是外出旅游、购买门票,都通过口头的形式订立了合同,这种合同为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口头合同在实践不易取证,因此在金额较大、内容较重要的事项大家都会签订书面合同。但无论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都可能因为存在一些情形而导致无效或被撤销,并且签订合同的行为在民法中系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法规解析:
合同无效即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会导致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被撤销与合同无效不同,根据法律规定,若存在可撤销的事由时,应当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后,合同才无效(此时的合同也是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若当事人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或放弃撤销权,则该合同依然有效。
1、合同无效的情形(民法典新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精神病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4)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
(5)恶意串通,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签订的合同无效;
2、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及期限(民法典新规定):
(1)一方使用“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撤销,“受欺诈方”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2)第三人使用“欺诈”手段,一方对此知情,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撤销,“受欺诈方”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撤销,“受胁迫方”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4)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可撤销,“双方均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对另一方“显失公平”的,“另一方”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彭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