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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作者:彭鑫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68次举报
2022-09-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和“扶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抚养”取教养保护的意思,“扶养”取相互扶助的意思,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更不能等同。

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扶养,指的是对社会关系中的“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从广义上来说,泛指特定亲属以及夫妻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老大对刚出生的弟弟有帮助父母扶养的义务,但是这种“扶养”关系只是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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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湖南省怀化市执业,中共党员。专长领域:民事债务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2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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