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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条件和方式

作者:彭鑫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56次举报
2022-08-19


1、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具体指什么呢?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在占有该项动产时,如果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
2、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有哪些呢?
1)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2)添附:原物经过添附而成为新物,但所有权仍然只有一个,因而需要确定新物的所有权归属。
因添附而失去所有权的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权之人赔偿损失。(3)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将不得反悔。
3)发现埋藏物: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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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湖南省怀化市执业,中共党员。专长领域:民事债务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2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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