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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车后,发现车辆出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如何维权

发布者:王凯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6日 16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

本律师为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青岛自贸区)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李沧区二手车行

经营者:李X

被告:王X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案涉《车辆转让协 议书》;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55500元,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三倍赔偿金 166500元,并赔偿原告因购车款贷款产生的损失18545元,以上合计240545元;

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鉴定费500元,验车500元,车辆保险费2326. 72元,误工费1401. 8元,以上合计 4728.52元;

4、案件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合理支出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上述第一、三项诉讼请求,撤回第二项中要求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55500元,并赔偿原告因 购车款贷款产生的损失18545元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21 69日,原告到被告车行处购买家用车辆,车行以 吴XX”之名与原告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双方就机动 车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合同标的为白色POLO车,车牌号为鲁 U60J79,交易金额为55500元,且卖方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当 日,原告与XX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由 XX公司提供贷款,原告需还本付息共计 74045元。原告将车款向车行支付完毕后,车辆在车行 交付。此后,原告使用车辆时,多次出现异响,后经中估检机动车鉴定评估认证中心检测并出具《车辆技术状况检测评估报告》, 发现该车系重大事故车,后围板切割,备胎槽切割更换,左右尾 灯框架飯金修复,右后纵梁飯金切割,右后减震器座饭金修复烧 焊。原告遂感被骗,担心车辆还存在其它更大隐患。为进一步确 认车辆的真实情况,原告又调查了车辆维修记录,发现该车竟有 11条维修记录。鉴定后,原告将车封存入库。原告找到被告协商, 要求退车并返还车款及贷款违约金等损失,被告坚称二手车有小 维修很正常,拒不承认该车系重大事故车的事实,后经媒体协调, 同意退款,但拒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认为,被告车行是专 业的二手车经营人员,明知该车系重大事故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还故意隐瞒实情,以重大事故车冒充完好车向原告出售。被 车行行为违背了其向原告作出的车辆没有重大事故的承诺, 系欺骗原告。原告购买车辆都是被告王X与原告沟通买车事宜, 王X对购车过程最了解,且向张X作出涉案车辆“绝对无重 大事故、原版原漆、只是有点小刮蹭”承诺的人也是王X,袁 海声是欺诈买车的直接实施人,应当对原告因购买涉案车辆所造 成的损失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车行辩称,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未 与原告签订过《车辆转让协议书》,涉诉车辆并非由答辩人岀售 给原告,原告也从未向答辩人支付过购车款,具体交易过程答辩 人并未参与,该买卖行为与答辩人无关。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在答辩人开店的二手车市场里,有个姓袁的流动二手车商,大家 都叫他大海,但具体姓名不清楚,诉状上的联系电话137XXXX0365 就是他的电话;他跟答辩人以及市场里的很多车商都混得比较熟 悉,由于他没有自己的营业场地,所以他经常借用各个门头的地 方谈生意、签合同等。大概6月份,姓袁的流动二手车商卖了一 部车,生意是他在答辩人店里与买主(原告)谈的,这个答辩人 有印象,但是具体谈的内容答辩人不清楚,涉诉车辆不是答辩人 的,合同也没跟答辩人签,车款也没打给答辩人,答辩人并没有 参与过这件事情。后来他与买方来答辩人店里,答辩人才得知他 与买主发生了纠纷,买方认为是事故车,他们之前可能没有协商 成,约着来答辩人店里协商这个事情,买方把电视台的也叫过来 了,过程中,答辩人才大概了解的事情原委,当时答辩人向电视 台的人员明确表示,这个事情与答辩人无关,他们只是借用答辩 人这个地方进行协商,不能在答辩人的店里拍摄,如果拍了对外 播出,可能会影响答辩人的商誉,电视台同意了,所以他们三方 才在答辩人店里协商此事。后来看到电视台进行了偷拍并在抖音 平台播放了这个事情,视频中还有答辩人店的门头和答辩人负责 人的画面,虽然遮挡了门头上的电话,但是还是对答辩人的商誉 造成了一定影响。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的对象错误,请法院依 法查明并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编号为NO.X802194号的《车辆转让协议书》一


份,证明被告车行以吴XX之名与原告签订《车辆转让协议 书》,留的电话是137XXXX0365。协议约定:20216913 00分,甲方将一辆白色POLO卖与乙方,车价55500元人民币, 甲方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乙方取得该车所有权。被告车行 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车行未与原告签订过该 协议书,非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从协议书的内容来看,该协议 是由吴XX与原告两个自然人进行的买卖行为,被告车行不 认识吴XX,联系电话也不是被告车行的,协议中并未出现 被告车行名称等字样,也没有被告车行的印鉴,不能证 明原告与被告车行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其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知晓合同相对人以及签订合同 后的相关法律后果,原告以该份《车辆转让协议书》向被告车行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王X经本院询问, 陈述,上述《车辆转让协议书》是其替车主签订的,协议上除了 张X的签名外,其余字均是其本人书写。因吴XX要回上海工 作,通过潍坊一个王姓朋友(具体名字不详)将车开到青岛,让 其帮忙卖车,车款已经通过贷款公司打给了吴XX。对上述证据 本院认定如下:因被告王X对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 上述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原告提交编号为LXXX1的服务合同电子 合同打印件,证明原告按照被告车行要求与XXX签订服 务合同,约定原告每月支付租金1888.75元,共支付36期,共计 67995元,之后方可取得该车所有权。被告车行质证:对《服 务合同》真实性无法确认,从合同的内容上看,该《服务合同》


是原告为了办理融资租赁而签订的一份居间性质的合同,不能证 明原告进行了融资租赁或者所谓的贷款,具体是合同第1.2条、 2.1条、5. 2条,因此我们认为这只是一份居间合同。另,该合同 上载明了经销商为XXX且列明了收款账号等信息,说明该车 辆的经销商并非被告车行,支付租赁物的收款对象应当是该 经销商XXX而非被告车行;按照融资租赁相关规定,如 果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承租人也就是原告应当向出租人或者租 赁物的经销商主张权利。另外,原告如果贷款或者进行融资租赁 系原告的单方行为,系由原告自主决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 车行承担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上述证据原告未提交原始载体予以核对,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 佐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3 原告提交原告与被告单位员工王X聊天记录一宗,证 明被告王X(微信号为HailXXX365 自称系二手车, 电话137XXXX0365,其多次承诺其出售的该白色POLO车无任何重 大事故。被告车行质证:不能证实微信号为HailXXX365 与被告车行有关,其聊天内容被告车行并不知情。上述 证据原告出示了原始载体,且微信号与王X的抖音号一致,本 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微信号为HailXXX365王X 微信号的事实予以确认。

4 原告提交中估检机动车鉴定评估认证中心出具的《车辆 技术状况检测评估报告》一份,证明经鉴定,被告车行出售 给原告的白色POLO小汽车系重大事故车,后围板切割,备胎槽切 割更换,左右尾灯框架银金修复,右后纵梁飯金切割,右后减震 器座仮金修复烧焊。被告车行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有效性 均不认可。该报告未注明委托方,应当系原告单方委托,被告大 鹏车行并未委托过对涉诉车辆进行过相关鉴定;经被告车行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其他软件查询,均未查询到出 具报告的名为“中估检机动车鉴定评估认证中心”的机构或组织, 希望法庭进一步核实;该报告由评估师李XX一人完成且未载明 评估师李XX或该机构的有关资质信息;该报告中未载明评估检 测过程及方法;基于上述理由,认为该报告不具备证据效力。因 上述证据系原告单方委托形成,且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重新鉴 定,因此,本院对上述评估报告不予采信。

5、原告提交车辆事故查询记录一组,(本记录是通过百度 车辆事故查询,输入车架号查询形成),证明经查,被告 行岀售给原告的白色POLO小汽车共有11条维修记录:20151 1日普通索赔,202071日一般维修,201571日事 故车维修,201571日事故车维修,2015101日事故 车维修,2015111日事故车维修,2016111日事故车 维修,201761日事故车维修,201761日附件安装, 201891日事故车维修,202071日一般维修。被告大 鹏车行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且其上也载明了 “本网 站查询结果不做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承诺,仅供参考”字样, 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查询不能做到准确、真实性、完整,故其不 具备证据效力。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上述证据来源于百度 网络查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查询结果的真实性,因 非官方机构,本院对其结果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6 原告提交青岛电视台采访视频一份,证明原告确系从被 车行处购买白色POLO小汽车,被告车行也承认,双方 只是无法就赔偿条件达成一致而起纠纷。被告车行质证,原 告应当出具视频的原始载体;该视频经过剪辑,不能作为证据使 用;视频字幕也显示“非正常拍摄”,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该证据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们认为视频截屏不能作为 证据采信。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经本院询问,被告 行认可视频中出现的两名男子系车行经营者髙X和袁性男子, 因此,本院对视频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7 原告提交转账记录一份、收据一份(转账记录和收据均 以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的形式提交),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一份、 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因为本案支付验车费500元,鉴定费398 元,保险费2326.72元,原告工资9000/月,误工费应当按此 标准赔偿。误工费按9天计算,计算方式9000/30*9,主张1401. 8 元。被告车行质证,验车费500元与被告车行无关;对 鉴定费不认可,因鉴定是对方单方委托,被告通过微信转账该费 用,无法确认收款方是谁,另外该微信上显示的一张收据照片, 该收据的收款方也与评估报告出具方不符;保险费应当由车辆实 际使用人承担,与被告车行无关。关于误工证明由于是复印 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另外其显示月收入9000元,应该提供相应 的纳税凭证,同时按照计算方式,应当列明其9天时间具体与本 案事实的关联性,另外涉诉车辆非经营性车辆,其要求误工损失 无法律依据。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500元验车费的收 据和转账记录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被

车行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 于收入证明,因系复印件,且无相关工资流水佐证,本院对其真 实性不予采信。

8 原告提交其向“小X”的付款记录两份,拟证明其通过 扫描车行柜台二维码支付给一个微信名叫“小X”的人车辆 首付款6050元。被告车行质证,其不认识“小X”,被告XXX也未收到款项。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关 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9 原告提交王X发布的抖音视频1份,车行发布的 抖音视频10份,“小X”的抖音视频1份,证明被告王X与被 车行都是名车的运营者,对该纠纷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小X”的抖音视频证明该抖音号账户头像与微信名为“小X” 的人使用的是相同的头像,从概率角度来说可以认定该两个账号 归属同一人,而且“小X”在王X车行发布的抖音视频 下多次互动,也能看出三者之间关系的紧密,足以证实原告支付 “小X”的6050元首付款实为支付给两被告。被告车行质 证:三个抖音号“青岛二手车搬运工”、“青岛名车”、“小 ”持有人身份不能确定。“青名车”的抖音上面只有24 个作品,“青岛二手车搬运工”抖音有264个作品,王X是一 个二手流动车商,没有自己的营业场地,他可能也拍其他车商的 车发抖音,赚取差价。关于“小X”,我们根本不认识这个人。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询问,被 告车行认可,“青名车”(抖音号“pengl876XXXX6177” 系被告车行的抖音号,被告王X认可,“青岛二手车搬运


”(抖音号“Hail XXX365”)其本人抖音号,本院对此予 以确认。

10、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瑞轩机动车鉴定评估有 限公司对案涉车辆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进行鉴定。山东瑞轩机动 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712日作出瑞轩鉴字2022] 02036号鉴定评估意见书。被告车行认为该评估意见书不具 有证明力。(1)该鉴定意见是依据T/CADA18-2021 ?乘用车鉴定 评估技术规范》判别涉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但是该规定是中国 汽车流通协会于2021913日公布,2021101日实施 的团体标准,属于供市场自愿选用的标准。根据现有证据显示, 涉诉车辆交易时间为202169日。因此,以之后颁布的团体 标准来评判之前的车辆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显然是适用标准错 误。(2)该鉴定中勘验列明的涉及重大事故车辆的损伤包括:后 围板切割、左后减震器吸能块飯金、右后纵梁切割、右后减震器 座飯金及烧焊。但是,被告提供的车辆事故查询等证明材料,仅 涉及到“拆装或更换后围板”,在鉴定基准日之前,该涉诉车辆 在原告控制之下已一年有余,目前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损伤 是发生在交易之前。(3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 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 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 法。该鉴定应当适用国家标准,而非属于供市场自愿选用的团体 标准,适用标准错误。另外,按照车辆交易时车辆评估鉴定适用 的国标GB/T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第5. 6条规 定,后围板、右后纵梁损伤均不属于事故车损伤范围。被告车行提交了 GB/T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以及中 国汽车流通协会关于发布团体标准的公告打印件各一份,佐证上 方的质证意见。原告对GB/T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 范》、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 因为根据该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重大事故车的 标准,只规定了作为事故车,所以说在二手车鉴定评估领域,对 于如何鉴定车辆是否系重大事故车,该标准并无明确规定,相当 于不存在国家标准,所以鉴定评估意见书中以乘用车鉴定评估技 术规范作为判别重大事故车的依据并无不妥。对上述证据本院认 定如下:对被告车行提交的GB/T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 估技术规范》、公告予以采信。对山东瑞轩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 公司作出的瑞轩鉴字2022]02036号鉴定评估意见书,系本院 依法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在未有相反证据推翻 的情况下,本院对其效力予以采信。关于被告车行提出的鉴 定标准问题,因现有的国家标准GB/T30323-2013 ?二手车鉴定评 估技术规范》仅有“判别事故车”的标准,而未由判别重大事故 车的标准,被告车行也不能提供其他判别重大事故车的国家 标准,鉴定机构依据现有的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鉴定,符合《司 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关于被告车行提出的车辆损伤有 可能发生在原告使用期间,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意见 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2168日,原告张X曾通过微信联系被告袁海


声购买二手车,询问车况和价格。被告王X称其为二手车。 后,原告张X与被告王X签订编号为XXX的《车辆转让 协议书》,约定甲方(卖方)为吴XX,乙方(买方)为张X 甲方将一辆白色POLO卖给乙方,车牌号为鲁U60J79,车架号为 LSVG026R4EXXX,车辆价格为55500元,甲方将车辆所有手续 给乙方,过户费用由甲方负责。交易日期为20216913 时。备注:乙方交付定金1500元,分期通过后交付尾款,甲方保 证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调表。甲方处由被告王X书写 吴XX的名字。代办人电话为王X电话137XXXX0365

被告王X称,其不认识吴XX,是吴XX通过潍坊一个王 姓朋友(具体名字不详)将车开到青岛,王姓朋友让王X帮忙 卖车。上述《车辆转让协议书》是王X替车主吴XX签订的, 协议上除了张X的签名外,其余字均是由王X书写。

涉案车辆已于202169日过户至原告张X名下,车 牌号为鲁U192R6

关于车款,原告称其通过扫描车行店内二维码向微信名 “小X”的人分别支付首付款1500元和4550元,并提交其于 202169日向“小X”的付款记录,其余款项是通过贷款支 付。被告车行和王X均称不认识“小X”。被告王X称, 是其帮原告联系的贷款公司办理的贷款,车款已经由贷款公司支 付给吴XX。

2、购车后,双方曾在2021727日就车辆是否是事故 车辆通过微信发生争执,被告王X称车辆原版小补漆,绝对没 有事故。之后,原告联系媒体到车行经营的名车门店采

访,采访时,王X车行的经营者李X均在名车门店 内。

被告王X通过抖音号"HailXXX365”发布多则售卖二 手车视频,其中部分视频与被告车行的抖音号 “pengl876XXXX6177”发布的视频一致,被告王X发布的售卖二 手车的视频大多均在名车门店门口拍摄,其中部分视频注有 车行,诚信卖车”。抖音名称为“小X”的抖音号多次在 被告王X发布的视频下方评论。视频拍摄的名车门店门头 名称下面注有两则电话,分别是被告王X的电话137XXXX0365 车行经营者李X的电话187XXXX6177

3、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瑞轩 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进行鉴 定。山东XX公司于2022712日作出 瑞轩鉴字2022]02036号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人员对涉案车 辆现场勘验,涉案车辆后围板有切割修复痕迹、左后减震器座吸 能块银金修复痕迹、备胎槽后备箱地板有切割更换痕迹、右后纵 梁有切割修复痕迹、右后减震器座由飯金修复烧焊痕迹、右尾灯 框架有飯金修复痕迹、左后尾灯框架有银金修复痕迹、后备箱密 封条处有明显补漆痕迹。鉴定意见为:鲁U192R6号白色大众牌 POLO小汽车为重大事故车。原告支出鉴定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为:原告与谁成立车辆买卖合同 关系?原告主张其与被告车行之间成立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车行辩称袁姓男子系流动二手车商,其是借用被告车行门店签订合同。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王X与原告沟通卖


车事宜时,称自己为二手车,且双方在车行门店内签订 合同,车行经营的门店门头上面注有其经营者李X和被告袁 海声两人电话,王X抖音号发布的卖车视频也均在车行门 店门口拍摄,上述事实足以让原告相信被告王X系代表 行与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被告车行辩称袁姓男子系 流动二手车商,并不知其姓名,却把王X手机号印在其门店门 头上,显然系作虚假陈述,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即使被 王X不是车行的工作人员,其亦构成表见代理。虽然《车 辆转让协议书》卖方为吴XX,但被告王X认可是其书写的张 月其的名字,并陈述其是通过王姓朋友取得涉案车辆帮忙出售, 并不认识吴XX。作为专业的二手车买卖的经营者以及涉案车辆 的出售者,两被告有义务提供其取得涉案车辆的相关手续,在其 未提交的情况下,考虑到目前二手车交易市场在进行车辆交易时, 为避免过户费用和程序,通常在收车后在找到新的买方后直接由 其上手向其下手过户的普遍做法,本院认定涉案车辆系被告车行出售给原告的事实,原告与被告车行之间成立车辆买卖 合同关系。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车行承担相关责任,其主张被 王X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为:被告车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车辆转让协议书》明确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但根据山东瑞 轩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评估意见书,车辆为重大 事故车。车辆后围板有切割修复痕迹、左后减震器座吸能块银金 修复痕迹、备胎槽后备箱地板有切割更换痕迹、右后纵梁有切割 修复痕迹、右后减震器座由飯金修复烧焊痕迹、右尾灯框架有银 金修复痕迹、左后尾灯框架有饭金修复痕迹、后备箱密封条处有 明显补漆痕迹。该车辆的车况与车行在《车辆转让协议书》 中的保证严重不符,车行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有义务 对其经营的二手车车况进行全面了解核查,并主动、如实向消费 张X全面告知车辆真实车况,但车行故意隐瞒所售车辆 的真实情况,未披露对公平交易具有重大影响的车辆信息,诱使 张X作出选择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损害了消费者张X对购 买车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 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 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原告要求被 告车行按照车款的三倍进行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 支持,被告车行需赔偿原告张X166500元。鉴定费5000 元,因鉴定结果为重大事故车,故鉴定费由被告车行负担。 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原告已经撤回,本院不再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笫一百七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沧区二手车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 偿原告张X三倍购车款166500元。

被告李沧区二车车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原告张X鉴定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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