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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王凯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5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私人教练合约价款354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支付被告17节私人教练课程款共计5100元整。2022年3月10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合同价款,被告拒不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PT私人教练合约》,约定原告在被告处接受健身教练课时服务,服务17节课时,每节课时费300元,原告当日向被告支付教练课时费51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在被告处接受服务课时3节,后因疫情原因原告无法前往消费,原告通过微信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被告以合同过期不予退款为由拒绝退款。

2.原告因被告拒绝退款,投诉至青岛西海岸新区公众投诉受理处置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转至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市场监管局经落实办理情况为:工作人员针对合约内容涉嫌有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待报请领导批准后进一步调查处理,原告表示同意并表示有意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3.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在办理上述投诉案件时,被告出具说明一份,载明被告对于原告花费5100元购买健身课予以认可,认为课程属于过期,不予退款。

4.原告陈述起诉时主张的退款数额计算错误,当庭更正为3360元(已付款项5100元扣除已产生课时费900元,剩余课时费4200元,原告按照协议约定退费扣除20%的训练计划管理费,被告应退还原告336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教练合约、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本院调取市场监管局投诉材料等证据与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私教健身课并支付课时费5100元的事实。当事人所签教练合约属于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以格式条款约定过期不予退还课时费,该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依法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高某与被告青岛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PT私人教练合约》于2022年7月14日解除;

二、被告青岛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高某健身课时费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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