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核心价值在于履行,一旦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必然会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便成为合同纠纷中最核心的争议点之一。很多人误以为违约后只需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仅赔偿实际产生的直接损失,实则不然,我国法律对合同违约损失赔偿有明确的范围界定和计算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明确了违约损失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减少,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未交货,买方为购买同类货物多支付的价款;租赁合同中,承租方违约提前退租,出租方为重新招租产生的广告费、空置期租金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则是指合同履行后,守约方本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比如买卖合同中,买方若收到货物后转售可获得的合理利润,因卖方违约未交货导致该利润无法实现,便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但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需满足“可预见”原则,即该损失必须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超出合理预见范围的损失,违约方无需赔偿。
此外,合同中若约定了违约金,违约赔偿需优先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违约金并非不可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实践中,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通常以损失的30%为参考标准。
在此提醒,为避免违约后损失赔偿争议,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情形、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同时对可得利益的范围、损失计算依据等作出具体约定;发生违约后,守约方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因自身放任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的损失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同时要注意留存好损失相关的全部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