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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那些“坑”,你中招了吗?

作者:杨国森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次举报

在日常消费、服务签约等场景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类预设好的条款,这些便是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因高效便捷,被商家、企业广泛使用,但也因单方拟定、信息不对等的特性,容易成为侵害消费者及合同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隐形陷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常见的格式条款“坑点”主要有三类:一是免除自身责任,如商家约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商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是加重对方义务,如租房合同中约定“承租方需提前三个月支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三是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健身卡合同中约定“会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已付费用不予退还”。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格式条款都有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那么,面对格式条款,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首先,签约前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颜色突出的内容,对模糊不清、不合理的条款及时提出疑问;其次,若商家以“条款都是统一的,不能改”为由拒绝协商,对于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条款,可要求商家书面说明;最后,若因格式条款发生纠纷,要留存好合同文本、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对于无效或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可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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