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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陈X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2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女,2001年8月18日生,侗族,通道县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孟XX,湖南XX律师。

被告陈X,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杨XX与被告陈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的委托代理人孟XX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陈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2.被告支付赔偿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X未作答辩。

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杨XX经其姐姐介绍认识被告陈X。原告想要购买型号为260的XXX,被告在长沙县XX上班;2022年3月8日,原告联系被告,委托其寻找型号为260的XXX车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预付10000元。尔后,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沟通买车事宜,但被告多次给原告推荐的汽车均不符合原告所委托的型号为260的XXX。2022年4月8日,被告联系原告说找到符合原告要求的汽车,让原告去店里查看,经原告查看后,发现该车的实际型号是200的XXX,与被告所说的不一致。2022年5月8日,因被告未能提供符合原告所购车型的车源,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0000元预付款,但被告至今未退还分文。2022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想要购买型号为260的XXX,向被告预付10000元,委托被告替其寻找合适车源,原、被告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但是,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车辆型号均不符合原告的要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是违约行为,故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退还原告杨XX款项10000元。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的前身为1956年成立的长沙市法律顾问处,1981年改名长沙市第一律师事务所,1996年正式更名为“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3000044881173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