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洪铭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7日 2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自2019年10月起至2020年4月15日,谢某因停放流动加油车(车牌号:川X6××**)需要,租用甄某位于人民西路祥源文旅城附近的场地,半年租金合计10000元,并签有合同(欠条)一份。现因谢某长期未支付相应款项,故甄某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在接受谢某的委托后,我方第一时间查阅了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并与谢某就整起事件进行回顾了解。因谢某主动向甄某出具了欠条,本案难度很大,但在与谢某的沟通中发现了本案至关重要的一点,停放流动加油车的场地已被征收,甄某无权使用该场地进行出租使用。我方在庭审中提出相关抗辩意见,甄某不具备收取租金的权利基础,不具备本案中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最终以此理由驳回了甄某的起诉。
建议:在民事案件中,债权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借条等凭证后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一定没有胜诉可能,因为只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