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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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单位公司承担。

发布者:张洪铭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4日 5295人看过 举报

2023-04-04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A公司系某楼盘开发商,指派朱某全权负责水电工作并进行验收。朱找到罗为该项目做线盒整改工作,罗于2021年6月进场工作,竣工后朱于2022年1月27日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签字确认。根据罗及朱双方签字确认的机电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计算表可知,线盒整改工程量为27090个,计算表下方签字确认单价为20元/个,总价为541800元;施工洞打槽装底盒做管穿线工作量为285户,单价为180元/户,总价为51300元;A公司及朱尚欠罗2021年10月之前结算单余款135319.5元未结清,以上共计工程款728491.5元。A公司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2000元至3000元至工人账户,截至罗工作完成之日,已发放66000元,年底发放工人工资251600元。该两笔款项在上述工程款中扣除,故A公司、朱尚拖欠罗工程款为410891.5元。罗多次与A公司协商并去劳动局投诉皆无果,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我方接受朱某委托后,审查案件事实后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我方认为朱某与罗某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其不是责任主体,A公司系涉案项目开发商。周承包涉案项目水电工程,罗是周水电班组的工人之一,朱是在2020年2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在案涉项目周水电班组工作,主要负责商务以及与甲方、监理单位对接,施工现场小分包任务的安排、收发及验收由水电施工员俞负责,朱与罗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本案的付款责任。经过开庭质证等相关程序,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罗某要求朱某付款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朱某仅是代表A公司与罗某进行结算,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结算后付款的法律后果应当由A公司承担。

建议:员工履行职务行为时的法律后果由单位公司承担,合同相对方只能向公司主张权利,而非员工个人,且员工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公司要求员工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在委派员工进行经营活动时尽量对员工权限进行限制并出具书面文件,合同相对方在与公司员工进行沟通交流时,尽量获得员工得到公司授权的相关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张洪铭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常用重要法律法规,能准确地把握案件焦点,具有较强的判断和逻辑分析能力,在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1420120********16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