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A公司系某楼盘开发商,指派朱某全权负责水电工作并进行验收。朱某找到罗某为该项目做线盒整改工作,罗某于2021年6月进场工作,竣工后朱某于2022年1月27日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签字确认。根据罗某及朱某双方签字确认的机电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计算表可知,线盒整改工程量为27090个,计算表下方签字确认单价为20元/个,总价为541800元;施工洞打槽装底盒做管穿线工作量为285户,单价为180元/户,总价为51300元;A公司及朱某尚欠罗某2021年10月之前结算单余款135319.5元未结清,以上共计工程款728491.5元。A公司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2000元至3000元至工人账户,截至罗某工作完成之日,已发放66000元,年底发放工人工资251600元。该两笔款项在上述工程款中扣除,故A公司、朱某尚拖欠罗某工程款为410891.5元。罗某多次与A公司协商并去劳动局投诉皆无果,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我方接受朱某委托后,审查案件事实后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我方认为朱某与罗某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其不是责任主体,A公司系涉案项目开发商。周某承包涉案项目水电工程,罗某是周某水电班组的工人之一,朱某是在2020年2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在案涉项目周某水电班组工作,主要负责商务以及与甲方、监理单位对接,施工现场小分包任务的安排、收发及验收由水电施工员俞某负责,朱某与罗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本案的付款责任。经过开庭质证等相关程序,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罗某要求朱某付款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朱某仅是代表A公司与罗某进行结算,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结算后付款的法律后果应当由A公司承担。
建议:员工履行职务行为时的法律后果由单位公司承担,合同相对方只能向公司主张权利,而非员工个人,且员工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公司要求员工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在委派员工进行经营活动时尽量对员工权限进行限制并出具书面文件,合同相对方在与公司员工进行沟通交流时,尽量获得员工得到公司授权的相关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张洪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