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大同某煤矿机械销售有限公司A与被告大同某煤业公司B自2012年至2019年期间签订系列《掘进机类配件采购合同》,由A向B供应煤矿生产所需配件。A按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并开具增值税发票,B完成挂账。截至起诉前,B累计欠付货款1097061.84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A遂提起诉讼。
二、诉讼过程:
原告A委托王亚男律师代理本案,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097061.84元,利息1456150.7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0元及诉讼、保全费用,合计主张2593212.54元。
被告B辩称: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并开具发票后,根据甲方资金情况分批付款”,被告一直按约付款,并未违约;《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不适用于本案;双方未约定律师费,不应承担。
王亚男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被告长期拖欠货款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2年期间,双方共发生货款7197061.84元,被告已付610万元,尚欠1097061.84元。虽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被告长期占用资金,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1、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A货款1097061.84元;
2、以1097061.8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3.0%)标准,支付自2026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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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