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隗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2月,被告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2024年1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8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原告遂委托王亚男律师提起诉讼。
二、诉讼过程:
原告刘某某委托王亚男律师代理本案,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38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隗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王亚男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原告已提供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及被告拒不还款的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借款事实,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1、被告隗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73800元;
2、以738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支付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隗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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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