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孟某某与被继承人田某系再婚夫妻,二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田某于2020年10月去世,生前留有遗嘱,明确将其名下位于大同市平城区某小区房屋中属于其本人的产权份额及屋内家具电器全部遗赠给妻子孟某某。该房屋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全款购买,总价44万元,登记在双方名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田某去世后,其女田某婷、母亲张某某、继女幸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孟某某多次协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果,遂委托山西逢瑞律师事务所王亚男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
二、诉讼过程:
原告孟某某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被告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原告提交了死亡证明、结婚证、购房合同、发票、遗嘱原件及订立遗嘱过程的视频、三位见证人当庭证言等证据,证明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程序完整。
被告张某某、幸某某到庭表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自愿放弃继承权。被告田某婷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
王亚男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针对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的瑕疵(遗嘱人及部分见证人未注明年月日)进行充分论证,结合视频资料及见证人证言,证明遗嘱内容真实、过程清晰、意思表示明确,符合遗嘱成立的实质要件,主张遗嘱应为有效。
三、判决结果: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涉案房屋系孟某某与田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归孟某某所有,另一半作为田某遗产;2.田某所立代书遗嘱虽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未注明年月日),但结合遗嘱内容、视频资料及见证人证言,能够证明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应为有效遗嘱;3.田某遗产份额应按遗嘱由孟某某继承。
综上,法院于2025年作出一审判决:位于大同市平城区大西街公园1号小区6号楼2单元1503号房屋(价值44万元)由孟某某继承使用,与该房屋权属相关的权利义务由孟某某行使。
案件受理费由孟某某负担。
王亚男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成功帮助当事人排除继承障碍,实现被继承人遗愿,全面维护了孟某某的合法权益。
王亚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