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3年11月,大同市某酒店与安某某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某某对该酒店32间房屋进行改造,工程总造价59万余元。张某某系该业务的介绍人,将业务推荐给安某某后,安某某承诺支付其2万元居间介绍费。施工过程中,酒店方通过张某某向安某某支付了53万元工程款。后因工程延期、增项费用等问题产生争议,酒店方将张某某与安某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退还工程款8万余元并赔偿工期延误损失1.9万元。
二、诉讼过程:
一审中,酒店方主张张某某系实际施工人,应承担合同责任,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张某某委托山西逢瑞律师事务所王亚男律师代理,提出抗辩:其未在施工合同上签字,仅为居间介绍人,已将所有工程款(扣除2万元居间费后)转交给安某某,并提供通话录音证明酒店方代理人也认可其介绍人身份。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为居间人,非合同相对方,判决由安某某退还工程款7万余元,驳回酒店方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酒店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张某某共同承担责任。二审中,王亚男律师继续代理张某某应诉,围绕合同签订主体、款项流向、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论证张某某仅为介绍人,不应承担装修合同责任。
三、判决结果: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施工合同由酒店方与安某某签订,张某某未签字,无证据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2.通话录音证实酒店方代理人认可张某某仅为介绍人;
3.张某某已将所有工程款项转交安某某,其作出的增项承诺未经安某某认可,对安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4.酒店方主张的经营损失无证据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于2025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由安某某退还工程款7.24万元,张某某不承担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酒店方负担。
王亚男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成功为当事人免除8万余元的退款责任,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亚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