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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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喷药致邻地菜田受损,王亚男律师代理无人机飞手成功减少5万余元的赔偿

发布者:王亚男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9日 969人看过 举报

2026-03-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孙某某在广灵县宜兴乡种植菜地,与被告孙某某种植的玉米地相邻。2025年6月4日,被告孙某某雇佣被告曹某使用无人机为其玉米地喷洒除草剂。次日,原告发现自家菜地中的葫芦、圆白菜、辣椒、豆角等蔬菜出现菜心枯萎等受害症状。原告于6月8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协商赔偿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菜地损失93939.49元及资产评估费用7500元,共计101439.49元。

二、诉讼过程

被告孙某某辩称,其玉米地与原告菜地有一定距离和高差,喷洒时风力较小,农药难以漂移;原告菜地受损原因不明,未对农药残留进行鉴定,无法证明损害与其喷洒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指出案外人的地块更近,不能排除其他因素导致损害。

被告曹某委托王亚男律师代理诉讼。曹某辩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害与喷洒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使有关联,因其无农药使用和无人机操作资质,被告孙某某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错,应由二人承担连带责任。王亚男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确认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令承担责任的前提,不能仅凭喷药时间、菜地位置等推测因果关系;在菜地周围均为玉米地的情况下,无法排除其他农户喷药行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辩称存在其他可能因素,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结合曹某陈述的喷洒时间、地点、农药类型与原告受损情况及鉴定机构现场勘察情况相一致,足以认定原告蔬菜受损与两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曹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在无资质情况下操作无人机喷洒农药,未尽安全谨慎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孙某某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曹某承担6万元的赔偿,比原告诉求减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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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男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现执业于山西逢瑞律师事务所。王亚男律师具有优良的学历背景,以及丰富的工作经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大同
  • 执业单位:山西逢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220********1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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