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杜XX于2006年12月入职被告山西某银行大同分行下属支行,先后从事出纳、综合柜员、大堂经理等工作,但被告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4月被告单位改制后,直至2022年3月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保。因社保缴纳年限不足,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领取养老金,遂委托王亚男律师向被告单位提起诉讼。
二、诉讼过程
原告杜XX向大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未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06年12月至2026年3月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补缴期间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被告辩称,2006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双方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补缴社保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且原告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下属支行工作期间,接受支行管理、由支行支付劳动报酬,其工作属于被告整体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特征。2022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进一步确认,且劳动关系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未发生仲裁时效起算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杜XX与被告山西某银行自2006年12月至2026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原告关于补缴社保及公积金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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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