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舒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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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怎么发?各类工时制用工 加班工资发放标准不一样

发布者:李舒驹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537人看过


各位网友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否注意,你的合同上“工时制”到底是如何约定的?

每一种工时制除了工作形式、时间有区别,在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也大不一样。下面为大家进行区分:

 

1、「标准工时制」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无需审批,标准工时制度是很常见和普遍的。

 

 如果超过每日工作8小时或每周工作40小时,在工作日加班的,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就是大家熟知的节假日3倍,休息日2倍



2、「综合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 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不能自行与员工约定。

 

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如:企业高管??     推销人员??   长途运输人员

 

?是否经审批看当地劳动部门规定,北京地区除高管外要审批。

在不定时工作制中,一般认为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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