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因企业变更工作地点引发的劳动纠纷颇多,此类纠纷的争议点在于,用人单位往往认为自己是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变更,但劳动者认为是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工作地点。
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同样也是尺度不一。
本律师通过梳理各地相关案例,归纳出工作地点变更纠纷的几个争议情形,尝试归纳此类纠纷的裁判思路并做辨析。
情形1:劳动合同约定了多个工作地点,企业在约定的几个工作地点之间进行变更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经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
如果劳动合同签订时已进行约定,劳动者应当对地点的变化有合理的预期和预判。
? 若劳动者以此为由,大部分法院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情形2:劳动合同仅约定工作地点是XX市,企业在XX市范围内进行工作地点变更
根据判例的检索,此类情况各地法院意见并不统一,以上海为首长三角地区几乎是持肯定态度,认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调整,属于员工可以容忍的程度。
?? 也有法院持否定态度,认为企业搬迁客观上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 本律师个人观点:此类情形还是应当结合实际的情形,如现工作地和变更后的地址与居住地的距离、通勤时长,是否为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其次,公司是否有安排通勤车辆、交通补贴等,以及变更地址的必要性进行综合判断为宜。
情形3: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A市或A省,用人单位将工作地点变更为B市或B省
工作地点变更跨市域或省域,法院普遍认为此种情况的工作地点变更,企业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如劳动合同约定A省,企业由原A省B市调动至A省C市,这种情形一般认为原工作地点已经形成了合理依赖,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不应当轻易变更。
情形4:劳动合同未约定工作地点,企业变更工作地点
法院一般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作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此时如果企业在市内变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能提供交通补贴,且对劳动者不会造成明显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工作地点,但如跨市或跨省变更工作地点的,则必须跟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情形5:企业指派出差是否属于工作地点变更
法院一般结合工作时长、工作内容等因素做出判定。如派至异地工作时间较短,工作内容是临时性的,且未对劳动者工作生活产生影响,一般不能算是变更工作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