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提到,对于工伤认定中的“居家办公”问题,理论和实务争议都很大,一直没有相关明确的意见。2025年11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该规定就正面回应了关于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问题。
老规矩,先看法条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九、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该规定分为两款,其中第一款主要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二款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两款需要相互结合对比理解。具体来讲,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首要前提条件是“按用人单位的安排居家办公”,与之相对应的是自主在家中处理工作事务,后者是否属于工作原因,该规定尚未明确,还需要根椐司法实践进一步探讨。
第二,第一款规定树立了一个原则,那就是原则上按用人单位的安排居家办公的,就应当将“家”作为工作场所对待,而不能因为工作地点影响对工伤的认定。
第三,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居家办公产生争议在原因,在于这本不是通常意义的工作场所,且在家从事活动自由,可能在生活和工作两者之间随意切换。因此,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几个问题:1.是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2.受伤是在居家工作期间;3.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4.这些工作并不是临时性和偶发性的。倘若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这些问题,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四,临时性、偶发性地在家处理工作事务,不能认定为工伤。现实中,咱们都不可能将工作和生活完全剥离,居家完全可能临时性的处理一些工作事务,如果是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五,第二款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况。需要满足几个条件:1.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这里可以与第一款规定相比较,如果根据工作需要自发处理工作的可以认定为符合该条件;2.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要与日常工作基本一致,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临时性、偶发性均不属于该情形;3.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第六,这里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需要劳动者在认定工伤的时候提供充分证据。因此,大家在居家办公时,一定要注意比照上述规定留存证据。
第七,在理解上述规定的时候,不能将上述规定前后两款完全独立来看。虽然,两款规定的内容在大体上是分别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两条规定,但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完全割裂开来理解,二者在某些地方是可以相互弥补的,在具体适用时要结合起来解释。在解读、认定的时候,仍然要结合工伤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进行分析。
现实中的情形千变万化,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以上只是一些原则性的简单分析,具体案件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详细解释。以上观点供大家参考,敬请批评指正!
